本公司专业注册小额贷款公司,转让多家现成金融公司、催收公司,公司干净无异常,价格优惠,有需要的老板可以拨打或扫描下方 目前国内也有很多外资银行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比如:渣打银行的现贷派、花旗银行的幸福时贷等。同时也有很多国内的机构在进行这方面业务的开展,比如北京富桥金路投资担保管理中心、宜信、人人贷、齐放、平安易贷、邦信小贷(邦信惠融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国内唯一一家国有控股小额信贷连锁机构)等等,
尽管我国小额信贷的产生比较早,但是在小额信贷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具有本国特点的问题,从而造成大量商业银行退出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小额担保贷款的问题主要是存在于以下方面:
1.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一般是下岗和农民,本身他们就缺少可以抵押的财产,农户财产一般包括在自留地,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这是农民的主要财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抵押人的生存权和发展农业的问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又规定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两个特例: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是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法律虽然规定了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不允许单独抵押),同时对该抵押权的实现仍然做了限制:以承包的荒地的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关于自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农民自建房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用于抵押,它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抵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同时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归集体所有,这种土地使用权国家只允许农民自用,不允许其被处分而进入流通领域。那么农民自建房抵押时,实际上仅仅是用该房的所有权进行抵押,而不能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一同将该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就造成了抵押权人对该房屋的抵押权无法实现。
2.小额信贷缺少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小额信贷的借款者一般是创业者,且多为资金匮乏者,如果创业成功,他愿意归还贷款,可是如果创业失败,资金损失,贷款者的利益就难以保障。
3.小额信贷运作成本过高。小额信贷属于零售贷款,一个信贷员最多营销一二百笔贷款,但是金额却仅仅是几百万,这和批发贷款的规模效应是无法比的,相对的成本也高。同样是一个亿的贷款,我们如果贷款给大企业,只需要一个客户经理就可以办理,而办理小额贷款可能要几千笔业务量,光客户经理就需要十几个。人力物力成本过高。
4.整个社会的诚信体制缺失,小额贷款绝大部分依靠的是信用担保,但是很多贷款户将小额贷款看作是“唐僧肉”,赈灾,扶贫款,逃废,骗取等恶意行为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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