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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投资与处置最高额抵押项下多笔借款

来源:抵押贷款 时间:2023/5/14

三则案例

()最高法民终40号案裁判要旨(谁先主张谁优先):最高额抵押中,只要是在约定期间发生的债权,只要是约定期间之内到期可以主张的债权,只要是不超过最高额债权限度的债权,债权人均可对抵押物主张行使抵押权利;并且,只有当债权到期之时,受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才最终予以确定,而当面临多个到期债权情形时,先到期先主张则先受偿,超过最高额债权限度再行主张的债权则失去行使抵押的权利。

()浙06民终号案裁判要旨(按到期债权比例清偿):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六笔借款均系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务,债权人可基于每笔单独的债权主张就抵押物变价款优先受偿,六笔债权所对应的六项优先受偿权均是平等的,居于同一顺序。故一审判决酌定以本金债务为基础按比率分配抵押物变价款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

()苏03民终号案裁判要旨(担保数额少或缺乏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关于.97元抵充顺序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建行府前支行的申请,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将该.97元用于清偿了第二笔借款的部分本金。建行府前支行虽认为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的清偿顺序为先还本后付息,但该约定系针对一笔债务的清偿顺序,对于多笔债务之间的清偿或清偿抵充顺序,建行府前支行与债务人并未进行约定。因两笔借款均已到期,但天诺公司系对第一笔借款的部分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兴公司系对第二笔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指《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该.97元应优先冲抵第一笔借款所涉债务。清偿之后,截至年8月6日,第一笔借款剩余利息(包含逾期利息、复利、迟延履行)为.6元。

学界观点

根据武汉大学法学院武亦文教授在《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年第6期对最高抵押的评注观点认为,最高额抵押权决算期届至,数个债权清算后的总额超过了最高额债权额时,可以列入最高额限度内予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种类或顺序,参照《民法典》第条债权清偿的抵充顺序加以确定,有约定从约定[],若当事人之间并无约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3条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第2款,当事人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时所登记的担保范围,以登记为准,此时类推《民法典》第条第1款,由抵押人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时指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若抵押人未作指定,应当优先将已经到期的债务列为担保范围;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对债权人担保最少的债务列为担保范围;均无其他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将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列为担保范围;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确定担保范围。这是因为,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是确定时点存在的全部债权,而各债权之间相互独立,当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权转换为一般抵押权后,此时必须确定列入最高额限度内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基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债务人必须清偿全部被担保债权之后,才能将最高额抵押权消灭。另外,当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某一具体债权因清偿原因而消灭时,后抵充顺位的被担保债权仍然可以填补所剩余的空额,从而成为优先受偿的债权。

笔者观点

最高额抵押对应的多笔债权均到期的情形下,如何确定清偿顺位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鉴于《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5条:“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的规定,最高额抵押对应的债权本息一致增加,只有在抵押物实质拍卖成交时才能确定最终偿付债权金额,即在对应债权利息不断增加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最终不能全部清偿到期债权。在到期债权均不能偿付的情况下,虽然()浙06民终号案提出按比例清偿的思路,但从目前的最高院案例及其他法院案例以及学术界的观点来看,主流均不认可将“债权平等受偿”的思路引入抵押物权这一物权上,除非各到期债权人就该事项与抵押人达成和解并取得法院的认可。

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在不能偿付全部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如何清偿的问题,鉴于实务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数笔债权的债权人相同,实务中上述问题的司法案例极少。从理论上分析,笔者认可学界观点及最高院案例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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