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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案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别人构成高

来源:抵押贷款 时间:2023/3/13

通过通俗易懂的法律故事,帮助更多人避免法律风险

近年来,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动越来越活跃,受理财多元化的影响,部分公司也加入了民间借贷的大军,企图通过“以钱生钱”的方式来实现高速发展。随着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建设,一些具有良好信用的公司,更容易从银行获取贷款,而一些公司由于信用及规模的原因却很难从银行获取贷款。信用较好的公司管理层就可能动了“借鸡生蛋”的想法,以较低的银行利率从银行取得贷款,然后再以高额利息转借给其他公司,并以此谋利,这种行为已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曹先生我是甲化工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我们公司主要从事化工原料的生产,多年来由于坚持现款提货的经营方式,公司的发展很稳定。

我在一次大学同学聚会上,我与大学同学高先生再次见面,我和高先生上大学的时候就是一个宿舍的室友,毕业后高先生去了南方后就失去联系了,多年未见格外高兴。喝酒的时候,高先生跟我聊起业务,从聊天中我得知高先生在乙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里担任副总职务,我们互相留了联系方式。过了几天,高先生打电话给我,说有个业务的事想跟我聊一下,在我办公室我们简单沟通了一下,高先生跟我说,“乙公司现在资金很紧张,从银行贷款根本贷不出来,资金非常紧张。乙公司股东们一致同意愿意以高额利息借钱,如果我们公司愿意,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贷款,贷款后将资金转借给乙公司,贷款下发后,甲公司可以先把利息扣下,剩下的款项给乙公司。

之后的本金、利息由乙公司承担。”高先生把这个意见跟我说了之后,我很感兴趣,如果操作得当,公司会直接获得高额的利润,而且公司只是拿出抵押物就可以获得这个,但又担心触犯法律,请问,如果我贷款后将贷款出借给乙公司,是否构成犯罪?

你好,曹先生,如果将银行贷款转借给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对金融资金的发放,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贷款申请时,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信贷资金管理中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于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为非法获得高利,具体表现为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转贷他人,获取高额利益。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和个人。

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也被现有法律认可合法,本着唯利益至上的想法,一些企业家发现可以用利息差的方式来牟取暴利,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秩序的管理,侵犯了利率管理制度和信贷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当前存在一些公司打“擦边球”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公司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虽然这些公司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构成高利转贷罪。

本罪的关键是对“高利”的认定,本罪所涉及的资金直接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行为人将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转贷给他人,非法获取利益,就构成了本罪,高出信贷利率多少,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结合本案例来看,如果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贷款后又转借给乙公司,并收取高额利息,则被认定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由于转贷获取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息,即构成高利,综上所述,其行为涉嫌违法,构成高利转贷罪。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规定的“高利转贷给他人”,其中高利转贷的方式并不局限于利息,以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收取的,只要符合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都涉嫌放款犯罪。犯罪数额是指高利转贷所得报酬与应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差额,即贷款人因借出资本而以各种名目获得的报酬,在扣除金融机构利息后的剩余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也加大了对金融市场主体的支持,在支持的同时,也加强了规范和管理。一些创业公司在创业前期由于实力不足,而无法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而一些实力较强的公司基于授信较好或与金融机构关系密切等原因,更容易获得信贷资金,在此情况下,一些公司瞅准了银行利息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利息差这一特点,铤而走险,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使银行蒙受利息差损失,同时由于缺少信贷审查,也使银行信贷资金处于无法收回的境地,因此构成高利转贷罪。为了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有以下建议:

第一,贷款应当按照信贷约定的使用目的正常使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贷款的用途和实际用途不同,只要正常还款,并不构成犯罪,试举一例,如公司贷款计划运用物流,后用于采购,并不构成犯罪;

第二,贷款最好专款专用,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建立单独的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规定:“[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篇案例引用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被36篇案例引用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被2篇案例引用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被5篇案例引用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被2篇案例引用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被3篇案例引用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被1篇案例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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