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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或不动产在办理抵押后,还能转让吗

来源:抵押贷款 时间:202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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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日,小刘为了公司资金周转,以自己的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后能否转让第三人没有约定,后小刘将该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房产又出卖给了朋友小王,成交价格万元。银行知道后主张抵押物不能转让,银行的主张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从上述法律可知,法律允许抵押物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只对抵押权人负有告知义务。抵押人与受让人的转让合同如不存在法律无效事由,则合法有效。因此在银行和小刘就抵押物能否转让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银行主张抵押物不能转让的说法不成立。

原《物权法》第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原《物权法》对抵押物的物权变动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从《担保法》到《民法典》,法律对抵押物的流转做了更为宽松的规定,这一改变从抵押人和市场的角度上来说,顺应了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有利于发挥抵押物作为财产的真正价值和功能。但另一方面导致抵押权人在实现自身权利时存在一定的困难,抵押权人订立动产抵押合同的目的,显然不限于获取一个名义上的抵押权,而是为了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债权。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法律利益,一旦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并交付于第三人,抵押权人对于动产的追踪和主张优先受偿权利可能会发生事实上的困难,并且很大可能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去搜集证据证明抵押财产转让损害抵押权。

那么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呢?

且听小编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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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包慧芬

责编:李子明

美编:魏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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