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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7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文叶允平/制图)昨日,导报“律师来了”开通了遗产管理人相关问题的咨询热线,众多读者来电咨询,提出了不少热点问题,有人 针对这些读者 此外,导报“律师来了”的邮箱(
qq. 导报记者和律师团队从读者咨询中精选有代表性的问题和案例,总结出遗产管理“10问”。1问
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
陈奇斌:遗产管理人,根据继承方式不同采取不同方法确定:(1)法定继承时,由继承人及时推选,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2)遗嘱继承时,如有遗嘱且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
确定遗产管理人和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权利人自主协商确定遗产管理人,后者是利害关系人对确定遗产管理人有争议时,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以定分止争。此处利害关系人,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含债权人、被遗赠人等)。
2问
遗产管理人要履行哪些职责?
骆源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问
遗产管理人怎么获得报酬?
陈奇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管理遗产必然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赋予遗产管理人履行相应职责后获得报酬的权利,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遗产管理人获得报酬的多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是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4问
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发生争议,怎么办?
陈奇斌: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发生争议时,需要具体分析解决:一是如果仅从处分遗产来看,继承人权利优先,继承人对继承所得遗产有排他性处分权利;遗产管理人基于法定职责取得管理权,仅为辅助性权利。二是如果从继承遗产和清偿债务、被遗赠人等来看,则遗产管理人有依照遗嘱和法律规定,对遗产负有管理和处分的先位法律地位,以平衡继承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继承人则必须排除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遗产性质不得继承部分后才获得管理和处分权利。当然,如果遗产管理人有滥用管理权利,造成被继承人、债权人、被遗赠人等合法权益受损时,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5问
遗产管理人能否变更、退出?
陈奇斌: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变更、退出并无明文规定,但是遇以下情形时应允许变更、退出:一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遗产管理人的,如遗产管理人死亡、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遗产管理人因客观(遇天灾、公共卫生事件、战争冲突等行动受限)或主观原因主动请辞,申请终止履职的;三是利害关系人请求变更遗产管理人的;四是遗产管理履职全部完成时自然退出。
6问
如涉及股票等财产,遗产管理人是否可抛售?
陈奇斌:根据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规定,遗产管理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有权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制度设置目的之一,是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基于止亏止损目的,遗产管理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处分(包括抛售)股票、基金等财产。
7问
遗漏遗产,遗产管理人要赔吗?
陈奇斌: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假如存在遗漏,要从遗漏遗产的性质、遗漏遗产的主客观原因等来判断遗产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遗产管理人是故意、重大过失或未尽职责等原因造成遗产遗漏的,则遗产管理人要承担赔偿继承人、债权人、被遗赠人等利害关系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遗漏遗产是因为某继承人故意隐匿、转移导致,其他继承人不知道或者知道了没有告知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和对待自己事务相当的注意义务的,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8问
丧偶儿媳能继承遗产吗?
骆源琳:丧偶儿媳、女婿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特别注意两个条件,一是前述的赡养义务主要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予以供养、生活上予以照料和精神上予以慰籍;二是丧偶儿媳、女婿尽到的应当为主要赡养义务。
9问
财产能否隔代继承?
陈奇斌:可以。虽然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如果老人想在去世后把财产留给孙子女,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世前就先把财产给孙子女;二是以遗赠的方式,立下遗嘱,表明去世后财产要赠与孙子女。
10问
按揭房产如何继承?
陈奇斌:按揭房产可以继承。房屋贷款人在还贷期间去世,其继承人要做好:一是要先做好继承权公证书,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由某人继承或共同继承。二是法定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公证书、买卖合同等到银行还清贷款,取得银行出具的“还清房贷证明”、银行的他项权利证书,之后到房管部门申请取消抵押登记;三是房管部门取消抵押后受理法定继承人申请的办证业务,在核实材料真伪、确认无误后受理房产继承变更,审批出证,下发以法定继承人为房产所有权人的新的房权证。
相关案例
姑姑能继承侄子名下房产?
北京首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开庭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没有继承人或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7月28日,赵女士起诉朝阳区民政局要求继承已去世的侄子赵某名下房产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此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北京市首例涉遗产管理人被诉案。
原告赵女士称,其侄子赵某从小身体就不好,十几岁便患有糖尿病。年、年赵某父母相继去世后,赵某一直和她住在一起,由她扶养照顾。赵某糖尿病并发症严重,甚至无法走路,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和就医支出全部来自于赵女士。年,赵女士出资13万元首付在香河开发区购入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后续31万元银行贷款也由赵女士负责偿还。
年3月18日,赵某因病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未立遗嘱。赵某去世后,赵女士欲将香河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却被告知“不是继承人”,此后她经咨询了解到民法典有新规定,便决定起诉朝阳区民政局。
赵女士认为,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朝阳区民政局作为赵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是法定的遗产管理人。而她作为民法典第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主张继承遗产。
但是,朝阳区民政局对于自己“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却表示“存疑”。朝阳区民政局代理人认为,“遗产管理人”应经法定程序指定,在朝阳区民政局未被明确指定为赵某“遗产管理人”身份的情况下,赵女士的起诉没有依据。
庭审中,法官归纳了几个调查重点: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即被告是否是赵某的遗产管理人;原告是否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赵某扶养较多的人;原告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是否有依据。围绕上述问题,法官为双方确定了举证期限,案件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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