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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目的
采矿权抵押的目的,是为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提供物质担保。其特点是抵押人不转移采矿权。就抵押人而言,设定抵押权的根本目的,是提供债务履行担保而不是取得或变卖采矿权。采矿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的目的,是为抵押行为双方提供被抵押采矿权的抵押担保价格,而不是采矿权本身的价格。
被抵押采矿权的这种抵押价格就抵押方而言,表示他所能够取得的贷款数据,以及因抵押而承担的额外风险。而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则意味着他所取得的债务履行担保的程度,而不是取得采矿权的市场价格或清算价格。-02-
评估对象
采矿权资产的抵押,抵押权设定和抵押权实现时,评估的对象是有区别的。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抵押实现时,需进行评估,以确定底价,即抵押权设定时和抵押权实现时应分别进行评估。在抵押权实现时,由于采矿权必须采用某种方式短期内强制转让或出售,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此时的评估对象是采矿权的清算价格,完全应该采用清算价格标准评估采矿权的清算价格。但是,在抵押权设定时,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转移的不是采矿权,而是采矿权的抵押权,同时,由于此时抵押是否用于强制清偿尚未确定,故在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行为中评估的,应该不是抵押物的市场价格或清算价格,而是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转移的抵押物的那一部分权利的价格,即采矿权的抵押权价格。-03-
采矿权资产再抵押评估
在一般情况下,当债务人还清银行贷款后,抵押人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关系就告结束,抵押权这一采矿权他项权力不再存在。此时,已撤销抵押的采矿权与未曾抵押的一样,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另外,如果抵押人已经抵押的采矿权是整个采矿权的一部分,则未曾抵押的其余部分可再抵押。如抵押采矿权评估价格为万元,按银行抵押代款率50%计,可以贷款万元,而抵押人第一次贷款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还可以第二次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万元的贷款。因为这种再抵押贷款情况,银行仍有收回贷款的保证。但是,如果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第一次抵押和第二次抵押的时间相隔较长,而且,评估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有重大或明显变化,必须重新评估。如果两次抵押相隔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采矿权一般要重新评估。-04-
评估原则
抵押贷款评估是各类不同目的的矿业权评估的一种,除应遵循矿业权评估的工作原则与途径、评估假设条件、前提条件和基本程序之外,根据矿业权抵押评估业务自身的特点,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由于抵押期间被抵押采矿权产权的未来不确定性,所以在评估时,务必核实抵押人产权的真实性。包括采矿权证权属、储量、产品方案、采选指标、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排除任何不真实的因素,以确保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产权不清晰或不完整的情况,应予以详细调查,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第一,评估人员在验证抵押人采矿权许可证时,必须亲眼验证证书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定注明相关字样,以示负责。抵押人的名称必须与采矿权许可证上所注明的采矿权人的名称一致;抵押的矿山名称必须与采矿权许可证上所注明的矿山的名称一致。如有差异,必究其原因,弄清来龙去脉,并予以说明。第二,核实是否存在他项权力,如是否已经抵押贷款过等,以避免抵押人将采矿权重复抵押贷款而造成金融机构损失的情况发生。第三,必须亲眼验证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备案证明及其评审意见书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定注明相关字样,以示负责。如发现问题,必究其原因,弄清来龙去脉,并予以说明。第四,必须认真核实、审查矿山提供的生产统计报表、财务资料等,必须进行实地踏勘,以掌握可信的第一手材料。(二)谨慎性原则由于抵押贷款自身特性,评估人员对抵押采矿权资源的未来收益或市场状况,不应予以太乐观的估计。尽管统计数据或经验表明矿产品价格有可能上升,但在评估时,仍应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参数,对未来的升值不予考虑。然而,对未来可能的减值,则应给予充分的重视。第一,对成本费用,主要根据当前矿山企业的实际成本费用水平。若有确凿证据表明,近期存在成本上升、费用增加的因素,应对相关数据适当调整。第二,对于销售价格,除参考矿山实际数据外,还要分析其当地其他矿山相类似矿产品的价格,并特别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f/10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