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很多人为了利益,不惜背叛朋友,违背誓言,撕毁合同。由于房屋买卖本就是一笔较大的买卖,买房一方和卖方房一方各自博弈,都想争取最大优惠。但是擅自阻止合同履行,甚至虚设抵押,就可能面临违约,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达成买卖协议
严某是一个生意人,由于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决定将自己名下位于重庆北部新区的一套面积为.87平方米房产挂出售卖,考虑自己在这方面不专业,信息也不畅通,于是决定委托重庆某公司出售。
由于房屋地理位置优越,正打算买房的张某很快相中了严某的房子,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房款
按照约定,张某于年3月4日转账某公司5万元,该公司将该笔钱支付给严某作为定金。严某也给张某出具了业主收款证明,明确表示收到了张某的5万元定金。
年3月24日,张某向严某支付购房款元。
年5月4日,张某向严某支付购房款元。
前后三次,张某共向严某支付购房款93万,另外还有5万元定金。
严某在收到大部分购房款后去银行结清了按揭贷款,赎回了房产证。
恰逢这是,重庆房价蹭蹭上涨,看到一天一变的房价,严某坐不住了,于是向张某提出在原有房款基础上,另外在支付其房款40万元。
严某的提议毫无疑问的遭到张某的拒绝,试想一下,谁会当这个冤大头,白白多给别人40万元。
好好的房子,一夜之间竟成了抵押房
然而让张某无论如何都想不到的是好好的房子,竟多了一个抵押。
原来,严某在多次和张某协商涨价无果后,竟在年5月18日,与周某签订了《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将房屋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周某。
更奇葩的操作还在后面,被金钱蒙蔽双眼的严某竟主动让法院执行。
走投无路的张某,无奈向法院起诉
由于房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置了抵押就无法办理过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严某认为自己并没有直接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并没有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张某要求立即协助将房屋过户到他的名下,并在过户当日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张某,张某在过户当日支付严某剩余房款元的请求不应支持。
法庭上,张某提了两个请求
众所周知,张某和严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至于严某为了自己私立,撕毁合同,阻止合同的履行的行为,本就是违约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起诉过程中,张某提出了两个请求:
一是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他的名下和向严某支付剩余购房款。
可能大家会奇怪,为什么会请求向严某支付剩余购房款了?
案例中,严某的违约行为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但并不是说对方有违约行为,严某就不用履约了。
张某的目的是过户房子,那么过户的前提是买方要按照约定支付房屋价款,所以张某要求支付剩余房款的行为恰恰是保护自己权益的体现。
二是关于违约金。
签订合同时,张某和严某约定了,合同签订后,卖方和买方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均视为严重违约,由违约方按该房屋成交价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案例中,张某积极支付房款,严某为了自己的利益,罔顾他人利益,为了达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故意在房屋上设定了抵押。
由于严某的自私行为,导致案涉房屋存在办理过户登记障碍长达两年之久,其严重不诚信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他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于情于理,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20%,即元(1元×20%)。
最后想说的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房屋买卖过程中,如售房者违约,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拒绝将交易房屋过户给购房者,购房者可起诉请求一次性向售房者支付房屋尾款并要求售房者将交易房屋过户至购房者名下,但如交易房屋上设有抵押,需将抵押注销后方能完成过户。
最后希望大家生活中多留一个心眼,但也不要被利益蒙蔽双眼,否则只会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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