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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他人借贷债权担保的认定蒋

来源:抵押贷款 时间:2022/6/16

编者按:近年来,民间借贷与房屋买卖捆绑的交易模式屡见不鲜。一些贷款公司假借代理售房、以房抵债、买卖担保等名义,打着法律禁止流押的擦边球,交易各方均面临较大风险。本案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剖析真实法律关系,认定三方当事人就房屋买卖所达成的合意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并依照房屋买卖背后隐匿的真实债权担保意思作出处理。现予以刊登,供研究交流。

一、据以分析的案例

原告蒋某诉称:年11月14日,我与陈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其个人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三庙街14-房屋出售以万元的总价出售给我。次日,我按照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陈某定金元。同年12月双方去建委做了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陈某以种种借口不同意将房屋出售给我,并且拒绝退回我支付的定金,按照合同约定我有权向陈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陈某与杨某某是夫妻关系,且房屋买卖合同是陈某代表夫妻二人共同签订,故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蒋某与陈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杨某某返还蒋某定金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陈某、杨某某依照买卖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定金元;4.本案诉讼费由陈某、杨某某承担。

陈某辩称:我和蒋某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为我向吕某某借款万提供担保,事实上,蒋某从未向我提出过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我向蒋某多次借过款,有用房屋买卖担保借款履行的交易习惯,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已于年1月18日向吕某某还清了借款,担保也失去效力。而且,涉案房屋上有我向蒋某妻子刘某借款万的抵押登记和向银行借款万的抵押登记,我向吕某某借款就是为了偿还上述抵押借款,如果我与蒋某的房屋买卖是真实的,蒋某和刘某扣除借款后,再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我,我再偿还银行借款即可,没必要还向吕某某借款。

杨某某辩称:对陈某签订借款合同和二手房买卖合同均不知情,也拒绝追认。年1月,陈某告诉我向蒋某借款把房子抵押了,为解抵押向某投资管理公司借款万元。

吕某某述称:我与陈某签订了万元的借款合同,为陈某偿还银行贷款做垫资,当时蒋某也在场,陈某支付给我垫资费元。陈某借款没有提供担保,我能给陈某贷款,是因为陈某与蒋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卖了房,有了房款,就可以还我借款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坐落于西城区XX号房屋所有人为陈某,建筑面积50.74平方米。陈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杨某某(甲方)与蒋某(乙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交易价格为单价每平方米元,总价万元,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10万元给甲方,剩余房款万元申请银行按揭。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10万元给甲方,剩余房款万元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3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落款处有陈某和蒋某签字,无签署日期。年11月15日,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陈某支付10万元。

年11月16日,吕某某与陈某、杨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万元,借款期限30天,自年11月16日至年12月15日止,利息为月2%,陈某以涉案房屋抵押给甲方作为担保。落款处有陈某和蒋某签字。

年12月12日,蒋某通过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服务大厅提交了购房资格核验申请。同日,陈某与蒋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吕某某、刘某某、尚某均为某投资管理公司员工。某投资管理公司出具资料交接表显示:于年11月14日收到陈某交来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国银行卡及U盾等;年1月18日款已结清,以上资料已归还,陈某。陈某与刘某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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