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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自然人破产程序中

来源:抵押贷款 时间:2022/5/13

自然人破产程序中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处理规则研究

本文转载自:《法律适用》年第2期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学科分类:破产法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摘要:

在大力倡导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时代背景下,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债权人的权利与自然人债务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之间的平衡,自然人破产程序中设立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处理规则具有现实意义。课题组通过对浙江台州地区各类银行进行调研,发现个人贷款中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占比较大,住房抵押贷款不良率较低,但潜在风险较大。司法实践中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实现手段比较单一,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处置效果不理想。未来我国自然人破产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处理规则的设计应坚持利益平衡、效率优先、成本控制三大原则,住房保留和住房置换分别适用不同类型的破产程序,并建立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处理特别规则。

期刊栏目:专题研究:个人破产问题再研究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利益平衡

引言

当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时,住房是债务人的高价值财产。对于债权人而言,他们希望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出售中得到较高比例的债务清偿;就债务人而言,则希望保留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住房,这是将来重新生活的经济物质基础。域外相关自然人破产制度对此所采取的制度价值取向各有不同。在一些国家,债务人破产时的住房自动归入破产财产范围,并可由管理人出售。[1]但在另一些国家,住房可以被保留,甚至被保留的住房价值没有上限。[2]两种立法例分别体现了破产程序“债务人友好型”与“债权人友好型”的价值取向。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理应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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