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意见领袖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李庚南
相信不少人都曾接到过推销贷款的电话。
假如你有足够的耐心,或流露出想贷款的想法,对方则会对你穷追不舍。会详细向你介绍贷款产品的具体情况,并且会信誓旦旦告诉你:无论您是有公司的,还是没有公司的,无论您贷款是用来投资,还是用来经营,如果您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符合则自然不用找中介了),或者您的贷款用途不符合监管要求,他都将尽其所能帮您进行必要的包装并获得贷款。
贷款“包装”究竟为何物?
所谓的贷款包装,就是当你想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可能缺乏相应资质、存在资料瑕疵或借款用途等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时候,贷款中介机构帮你优化(编造)符合银行要求的的申请资料,以帮助你最终获得银行贷款(当然代价是不菲的服务费)。
比如,你想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用来购房或者进行其他投资。那么贷款中介会告诉你,按照监管政策,房屋抵押贷款只能用来市场经营,即作为个人经营性贷款申请。但他可以帮你包装一个公司(而且是真实存在的),并为你申请贷款准备银行需要审核的“流水”(即银行存取款交易记录,这是银行研判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偿贷能力的基础数据);考虑到监管要求银行对贷款用途的跟踪,他还会贴心地为你设计资金走账的“合理”路径。为了应对银行审核查询,除了按银行要求提供经过包装的财务数据等资料外,他还会为您包装座机以应对银行的电话回访。总之,可以包装的信息很多,包括单位信息,年薪职务,学历,甚至连配偶信息。一句话,贷款中介会通过精心包装,帮您贷到款并没有被监管查处的后顾之忧。当然,如果是抵押贷款,唯独抵押物不能包装,需要需要货真价实的。
这就是所谓的贷款包装。笔者就曾接到过这样的电话,并试图了解其运作方式。某中介称,目前正在跟银行(自然不会透露是哪家银行)合作,利率低至月息3.2%,年化3.8%,并特别说明,之所以当前能有这么优惠的利率,完全是因为当前政策支持(小微企业)。
贷款“包装”合法吗?
目前,从事这类贷款包装的中介公司林林总总,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此前泛滥成灾的各类以消费贷为名义的“套路贷”“断头贷”等以诈骗为初衷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团伙;一类是与传统银行机构合作,为银行引流的中介机构。包括以助贷合作模式为银行引流模式,也包括中介机构与银行客户经理私下结成的合作。这类中介主要以赚取手续费为目的的贷款中介。
暂且撇开第一类带有诈骗色彩的中介。第二类机构的贷款包装或许确能帮助一些求贷无门或不符合银行信贷审核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解决融资问题,让其在付出一点的手续费后,顺利从银行贷到款,且形式上免除了因贷款用途不符的后顾之忧。
但是,稍有金融常识的都应知道,通过中介包装获取的贷款若被追究起来,属于骗贷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法律的红线就在那,但为何各种贷款包装的广告依然充斥于网络媒体,相关部门对此似乎熟视无睹?甚至还有些借款人,本身因缺乏相应的资质,本不符合贷款的条件,经包装后贷到了款,反过来举报投诉银行信贷门槛设定不合理。一方面,说明法律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前在融资难问题上存在的误区与偏见。
对于贷款“包装”我们该反思什么?
贷款包装现象的背后,有太多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为什么一方面很多小微企业在哭喊着融资难,一方面银行却需要花大力气去吆喝推销贷款呢?为什么一方面,政策面鼓励以低利率推动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另一方面,带有政策色彩的低利率贷款却被导入各种名为经营贷实际用于投资性需求中?
从监管的角度,至少有三方面需要 一是如何根治贷款包装行为?
且不论贷款中介机构本身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单就其帮助客户包装银行贷款申请所需的各类资料,本身就是一种造假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不利于金融的健康运行,而且为规避监管提供了通道。因此,从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提升监管效率出发,亟需对贷款包装行为进行治理。
对于借款客户而言,通过中介包装获得贷款的行为显然可认定为骗贷行为。虽然骗贷行为是在中介帮助下实施的,但作为借款主体,其骗贷性质毋庸置疑。对于这种情形,监管方面应疏堵结合。一方面,对于通过包装骗取的贷款,一旦发行(尽管概率较低)应责令银行提前追回,并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制裁。应尽快形成这方面的判例,对包装骗贷行为形成震慑;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引导和推动银行机构改善金融服务,优化信贷审批流程,科学合理设定信贷门槛,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避免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正常合理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寻求贷款中介帮助的情况。
至于以贷款包装为营生的中介机构,显然是骗贷行为滋长的源头。这类机构恰是依附在银行躯干上的寄生虫。对这类机构如何清除之?该由谁来监管、如何规范?目前,对贷款中介类机构的监管尚处于空白地带,亟需补齐这方面的监管短板。关键是要按照行为监管的原则厘清监管边界。首先,涉及到该类机构注册登记时的合法性,包括其业务范围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按设定的业务范围进行运营。相关部门在践行“放管服”的时候不能只放不管。其次,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及信息共享。还需从银行端入手,通过规范银行与第三方助贷机构合作、强化对员工行为的规范遏制贷款包装的空间。
二是当大数据遇上了“养数据”,银行的风控如何应对?
贷款中介为何信心满满地承诺能帮你贷到款,除了其与贷款银行及客户经理已建立多年的合作渠道外,更为关键的是,中介通过与银行内部人员合作,对银行贷款审核的内容和要求有了充分的了解。尽管银行机构越来越注重通过大数据分析来进行风险评估和研判。但是,一旦银行对贷款评审所需的数据资料要求被中介所了解(客户经理往往在其中充当媒介),则会萌生中介通过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虚构经营数据,并通过养数据来为客户贷款包装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撑。
这无疑对银行打数据风控提出了严重挑战。除了要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员工内外勾结的道德风险外,银行应不断创新风控技术,优化风控模型,改变单一的对借款人资金“流水”的迷信,建立多维参数构建的、动态调整的风控模型。从监管的角度看,则需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共建共享,完善金融稳健运行的基础设施。
三如何客观看待当前形势下的贷款需求?
银行依托中介的贷款营销,无论是单位合作形式存在的助贷模式,还是客户经理与贷款中介勾结的个人行为,都充分说明当前社会有效融资需求不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贷款难背后的资产荒。据央行刚刚公布的数据,年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初步统计累计为12.06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1.77万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8.34万亿元,同比多增亿元。尽管人民币贷款同比多增,但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69.1%,同比低7.8个百分点。
因此,需要对当前的各种金融惠企纾困政策效果进行评价。研究分析持续增长的信贷是否真正投向实体经济;评估依附于央行货币、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政策红利的低利率贷款是否真的支持了政策鼓励的小微、“三农”等经济薄弱环节,政策释放的红利是否旁落投资投机者的口袋。
诚然,贷款包装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客观存在的融资难问题;但更核心的问题还是这类活动仍处于监管空白地带,存在制度短板,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同治理。同时也凸显出发展普惠金融仍面临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提升金融可获得性仍需进行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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