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XX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对外担保定义
1.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不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述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
1.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5.公司监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陶恩泽1]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担保对象范围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4.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被担保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1.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2.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3.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4.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5.被担保企业为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要能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公司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权限分配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3.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4.公司发生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A.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B.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陶恩泽2]
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D.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万元;
E.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陶恩泽3]
F.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D、E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还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陶恩泽1]企业需要在IPO时引入独立董事,此处监事会以后调整为独立董事
[陶恩泽2]企业如果觉得这个比例不合适,可以做出适当调整
[陶恩泽3]企业如果认为这个比例不合适,可以做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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