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昆明的杨琼芬购买由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以下简称拓普公司)开发的位于景洪市勐罕镇的西双版纳菩提岛傣式民居第1幢第4层号房屋,约定年6月28日前支付购房首付款8万元,其余购房款30万元由乙方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当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该协议第一条第2款约定:乙方应及时履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相关义务,因乙方未及时履行相关商品房担保贷款义务,而导致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甲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另行销售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对乙方处以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杨琼芬作为甲方、西双版纳菩提岛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菩提岛酒店)作为乙方、拓普公司作为丙方签订《菩提岛傣式民居委托经营合同》,约定上述房屋交付给菩提岛度假酒店经营,期限为年6月28日至年6月28日,每年由菩提岛酒店支付杨琼芬相当于总房款的8%(即元)的收益金,拓普公司除了以两年的收益金作为杨琼芬的首付款,剩余元由杨琼芬支付,由拓普公司作为担保。
合同签订后,杨琼芳支付拓普公司元,加上拓普公司以两年的收益金元,共计元作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杨琼芬向农行西双版纳分行贷款,由拓普公司作为担保。拓普公司于年-年期间陆续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杨琼芬支付了房屋收益金.1元。从年6月开始,拓普公司不再向杨琼芬支付收益金。年10月12日,农行版纳分行向拓普公司发送通知,主要载明:杨琼芬欠贷款4个月,要求拓普公司履行担保人义务。后农行版纳分行于年12月、年5月自拓普公司的保证金账户陆续扣划了.86元款项作为拓普公司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因拓普公司未向杨琼芳支付收益金同时杨琼芳也未支付拓普公司为杨琼芬承担的担保责任款项。年7月,因菩提岛酒店经营不善,由拓普公司将包括杨琼芬的房屋的菩提岛酒店承包给云南中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公司)经营。因拓普公司一直未支付包括杨琼芳在内的业主的收益金,年6月包括杨琼芳在内的该酒店的业主共名委托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易德祥律师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每个业主涉及三起诉讼。第一起确认双方所签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交付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等;第二起诉讼为解除业主与菩提岛度假酒店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并支付收益金;第三起诉讼为确认拓普公司与中旺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涉及业主的部分无效。
因包括杨琼芬在内的名业主诉讼房地产开发商,从而引发了杨琼芬与拓普公司的多回合诉讼。但在诉讼中,法院对几起诉讼案采取了中止等与杨琼芬有关的纠纷处理,其中的关于杨琼芬起诉开发商要求支付委托合同的收益金的问题,一审法院因法院判决杨琼芬将房屋交还给开发商的判决后,作出了驳回起诉,杨琼芬为此对两起裁定均提出了上诉。而在杨琼芬上诉后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的将房屋交还给开发商的判决后,二审法院又裁定撤销一审驳回杨琼芬起诉收益金起诉,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这样的案中案,在笔者执业14年代理的案件中可未曾遇见,为此作此文很有意义。
以下是杨琼芬与开发商多起诉讼的判决、裁定情况
第一回合
杨琼芬诉拓普公司经景洪市法院作出()云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并由该公司为杨琼芳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因杨琼芬未支付拓普公司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款项,对于杨琼芬起诉的第二起与菩提岛度假酒店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并支付收益金,拓普公司不同意调解,同时法院也认为因为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杨琼芬未支付按揭贷款而引起的由拓普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拓普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约定,需要等杨琼芬是否享有上述房屋的权利时方可进行判决该两起案件,因此中止审理。
第二回合
因拓普公司不服景洪市法院作出()云民初号民事判决,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年7月1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云28民终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杨琼芬与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有效;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杨琼芬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三、驳回杨琼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回合
年1月3日,拓普公司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2、支付违约金元(总房款38万元的20%);3、返还已支付的房屋收益金.1元(原告当庭表示该项诉请计算有误,更改诉请金额为.1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年2月13日,景洪市法院作出()云民初60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与被告杨琼芬于年6月28日、就西双版纳菩提岛傣式民居第1幢第4层号房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二、被告杨琼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西双版纳菩提岛傣式民居第1幢第4层号房交还给原告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四回合
因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云28民终号民事判决,景洪市人民法院恢复对杨琼芬与菩提岛酒店的委托合同纠纷审理及对杨琼芳与拓普公司与中旺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的审理,于年3月30日作出()云民初号之三裁定,驳回原告杨琼芬的起诉。及()云民初号之三裁定,驳回原告杨琼芬的起诉。
第五回合
因杨琼芬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云民初号之三裁定及()云民初号之三裁定,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该院审理,作出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云民初号之三裁定及()云民初号之三裁定,发回景洪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六回合
杨琼芬不服景洪市法院作出()云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云28民终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云民初6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七回合
年12月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云民初号的判决。该院认为双方委托经营合同约定期限为10年,现10年已过,双方亦未再达成新的委托经营协议,故原告要求解除委托经营合同已无事实依据。被告拓普公司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给付自年6月28日起至年6月28日委托经营期内共4年的房屋占用收益(+)×4年=元,因被告已经代原告支付银行按揭贷款.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三)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两相冲抵之后,被告不需再向原告支付。从而作出驳回原告杨琼芬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向上诉。
简评,杨琼芬因欠付银行按揭贷款而由开发商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先后长达3年半的时间,但最终都取得了对双方公平的效果。杨琼芬购买的房屋得以保住,开发商和受委托方也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应当给杨琼芬的收益金,避免了开发商倒闭而少付的元的款项,该笔款项也抵偿做开发商支付的按揭贷款。这是法律格言“正义也许会迟到,但却不会缺席”的一个活生生的司法案例,这样的结果让哪一方都没有占便宜,法院均判决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诚信地承担自己的义务。当然作为试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问题的原被告方来讲,需要坚信法律就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手段,自己也一定要求坚信这个理念,并且能锲而不舍地为达到公平正义而为坚持下去。
作为上述案件的指挥者、知情人的易德祥律师,参与了上述第一至五回合中杨琼芬的诉讼代理人,虽然第六、七回合因为杨琼芬的丈夫得了严重的疾病,杨琼芬也无力支付差旅费,则由本人为杨琼芬撰写上诉状、陈述意见,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这些上诉状、陈述意见,作出了对双方均为公正的判决。为此,笔者在提醒试图经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既然走上了诉讼的这条路,需要坚定信心,国家的法律武器就是公平正义的保障,相信胜利最终属于正义的一方。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a/47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