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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合同解除对银行贷款影响的分析

来源:抵押贷款 时间:20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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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昕涛,任职于某商业银行,从事法律工作

近来,有国内房地产开发商陆续爆发债务风险,其楼盘因停工、停建而不能按时交楼的风险增加,有购房人(借款人)因此解除购房合同并拒绝继续偿还购房按揭贷款。以()最高法民再号案为标志,法院认为,开发商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且购房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将由开发商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银行贷款的风险显著上升。现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和最高院案例,对购房合同解除给银行贷款造成的影响和银行的应对建议作一简要探讨。

1、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诉王忠诚、王琪博、王琪宝及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法民再号,下称“最高法号案”]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又与银行和开发商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担保方式为所购房产抵押和开发商阶段性担保,银行办理了抵押权他项权利证书并向开发商发放了贷款。后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购房者以开发商、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在该案的再审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要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出卖人、购房人、贷款人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借款人对购房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导致《借款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的,按揭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在开发商资金已经濒临断裂的情况下,银行贷款获得全部清偿的可能性较小。

3、建议

3.1重视按揭项目开发商准入

尽管在按揭项目中银行一般是向购房者发放个人贷款,但切不可因此认为开发商实力与个人贷款“无关紧要”。银行要高度重视按揭项目开发商的准入,全面评估项目合规性风险、完工风险、贷款挪用风险和质量风险等,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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