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抵远程预审,0.83-1.28%”“随借随还,当天放款”……看似车抵贷的营销宣传,实操过程中却把人带入融资租赁的“泥潭”。近日,就有多位消费者向北京商报记者反馈,因自身资金需求寻求车抵贷,本想借此缓一时之急,但却被诱导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说好的车抵贷款结果成了售后回租业务,伴随其中的还有各种好处费、中介费、GPS管理费和租金费,而扣款利息也远超宣传利率,甚至高出监管规定……
包裹车抵贷外衣
来自苏州的陈立(化名)怎么都未曾想到,明明宣传介绍的都是车抵贷,怎么签完合同却发现“变身”成了融资租赁?
陈立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年初因为创业需要,急需一笔周转资金,在朋友圈看到上海泰优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优汇融资租赁”)业务人员的营销信息后,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进行了咨询。
从该业务人员发布的内容来看,该产品名为泰优汇车主融,宣称可“远程进件,上门录单,随借随还,当天放款,车抵远程预审,0.83-1.28%,不看查询,不看负债”。陈立称,不管是宣传信息还是介绍话术来看,对方说的都是贷款业务,也未提及过融资租赁,更没解释过其中区别和风险,但因为自己急需用钱,没留意内容所以很快签了单。
端倪主要出在合同上。虽咨询的是泰优汇业务人员,不过和陈立签单的是另一家机构厦门象屿金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融资租赁”),签订的合同也并非车抵贷业务,而是融资租赁合同(回租)。
根据陈立提供的合同内容来看,其中包括租赁车辆的转让和租赁车辆的交付和占有改定等,即“承租人(陈立)以租回为目的,向出租人(象屿融资租赁)转让其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车辆,出租人受让后将其租回给承租人使用”。也就是说,这一过程中,陈立的车辆所有权也随之转移给象屿融资租赁所有。另外,陈立还应在出租人支付完毕全额车辆转让价款前,向其支付包括GPS管理费、公证服务费、租赁保证金、保险保证金、应付租金等在内的应付款项。
“这合同我本以为是正常的车抵贷合同签订,也根本不知道什么是融资租赁,事后才发现竟然连车辆所有权都转让了,如果早知道是这样,我当初也不会签订这样一份合同,毕竟车的钱也不止这个价。”根据陈立所述,在整个合同签订过程中,包括泰优汇融资租赁、象屿融资租赁多方均未告知过其融资租赁风险和车辆归属问题。
陈立这一情况并非偶发。近日,来自广东的李戈(化名)同样遇到了类似遭遇。他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其在深圳创优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优信息”)的推荐下,同样至象屿融资租赁办理车抵贷业务,本来沟通宣传的是汽车抵押贷款,却在未确认过合同细节、未被告知融资租赁问题的情况下,同样签署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回租)、机动车买卖合同,另外其还与微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众融资租赁”)、深圳前海益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并签署了居间服务费合同和共同委托扣款授权书等。
李戈称,签署合同过程中他一直以为签的是车抵贷合同,但直到事后细看才知晓车辆所有权已经被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监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看来,包括泰优汇平台、创优信息、象屿融资租赁等公司,上述业务流程已涉嫌违法违规,应当终止。
李亚进一步称,公司对外宣传可以办理车抵贷业务,但实为融资租赁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同时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消费者合同性质并向其阐明融资租赁风险,利用其未仔细确认合同细节这一漏洞诱骗消费者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行为,可能涉嫌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损害了消费者合同签订时的知情权及对车辆的所有权。
近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也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承租人解释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提示重大利害关系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面、准确、真实释明融资租赁款结清前后的车辆归属、租赁期需支付的款项构成和支付时点、提前还款处理流程、逾期处理费用及相关事宜、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服务内容和相关收费标准等。
针对是否以车抵贷为噱头拉客、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是否告知相关风险等多个问题,北京商报记者向泰优汇融资租赁、象屿融资租赁、微众融资租赁、创优信息等多家公司求证采访,未获得后者回应。不过,记者在致电泰优汇融资租赁、象屿融资租赁等公司官方客服时,后者回应记者公司确实有相应车抵贷业务。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咨询顾问苏筱芮表示,从多个融资租赁案例来看,涉事公司展业在金融营销、风控、消费者沟通等一系列流程中均存在问题,一方面,其在营销过程中采用误导手段诱骗消费者,不但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造成侵害,而且还扰乱了融资租赁市场;另一方面,在合同签订完毕后,融资租赁机构未对消费者是否存在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的真实意愿进行回访和调查,也会导致与消费者沟通不畅。
实际年化利率高达37.84%
如果说未告知风险、未释明车辆归属,侵犯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那么,在整个融资租赁的过程中,除了合同内的租金还款外,额外附加的一系列的服务费、好处费等,也涉嫌违规展业,变相增加了承租人的费用。
根据陈立提供的与象屿融资租赁签订的合同文件及对应扣款截图来看,合同文件上的融资总额为元,其中每月租金还款元,共36期,记者由此计算年化利率为16.03%。
但在实际扣款中,陈立每月却被泰优汇融资租赁扣款了元,其中包括了元的所谓咨询服务费,按36期计算,实际年化利率高达26.53%。
且陈立付出的费用远不止于此。根据她提供的转账记录来看,在除去元的GPS管理费和元公证服务费后,陈立获得了元的周转资金,但钱刚刚“落袋”,就被要求转给了象屿融资租赁以及相应工作人员共计元的“服务费”和“好处费”。
也就是说,陈立一套操作下来实际落袋的只有元,若以此实际融资总额来计算,每月扣款元,共扣款36期,陈立实际对应的还款年化利率高达37.84%。
而李戈遇到的情况类似且更为复杂。据他所述,他在年10月与象屿融资租赁签订合同前后,同样被扣除了元的GPS管理费和公证服务费,另外还被中介方工作人员扣除了元的服务费,实际到手金额元。且后续除每月被扣款元的租金费外,另外还被微众融资租赁扣除了元的居间服务费。
李戈称,“因中介方乱收费,我后来沟通后给我退了元,再到年6月,我因款项收费不明确导致逾期未还,本想沟通解决方案但被告知要收取高额违约金。更没想到的是,微众融资租赁竟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把车拖走了,因为车上还有我的个人证件和银行卡等重要物品,无奈我只好想办法和他们再商量。结果他们狮子大开口要我付8万8,但我当天实在凑不出来”。
根据李戈所述以及其提供的付款记录来看,最终他一共付款元,才结束该场纠纷,其中微众融资租赁收款元,另象屿融资租赁收款元。值得一提的是,在李戈整个融资租赁过程中,李戈实际到账金额元,但最后扣款和结清的金额合计已超1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不得存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直接或变相增加承租人费用。
针对多位消费者反馈的合同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多家公司的合作关系及对应权责,以及签单过程中涉及的中介费、服务费等多项费用,北京商报记者向多家涉事公司进行采访求证,同样未获得回应。不过,8月17日陈立向北京商报记者反馈,泰优汇融资租赁已经给出和解方案,同意免去剩下几期的咨询服务费,不过此前收取的费用是否退还,暂不得而之。
苏筱芮认为,消费者合同费用和实际扣款不一致涉嫌欺诈,且各种巧立名目的费用加重了消费者负担,也不符合监管要求。包括象屿融资租赁在内等多家公司应当重新梳理内控流程,对合作方资质及合规情况作出严格把控,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同样说道,“所有的费用应该打包计入利息当中,并直接向用户报价,而不是分项进行,用户要对成本一目了然,这些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完善定价机制”。
融资租赁与车抵贷有何区别
截至目前,李戈除了报警措施外,还在计划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市场上与陈立、李戈遭遇相似的消费者不在少数。仅黑猫投诉平台显示的情况来看,已有数千个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车抵贷的纠纷案例,套路贷、乱收费、砍头息、恶意扣款等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业务员往往在介绍融资租赁业务时,时常使用利息、本金、贷款等词语,消费者对车抵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傻傻分不清”。
李亚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车辆融资租赁后回租(原车回租)与车抵贷的共同点是:原车回租与车抵贷都是通过操作车辆本身开展业务合作,进而帮助车主解决短期资金周转的难题,对于车主来说,二者的服务效果是一致的。
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那就是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即原车回租业务中车辆的所有权已被其转让给出租人及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只因租赁关系而享有车辆的使用权;而车抵贷中抵押物的所有权仍属原所有者,即抵押人(一般情况是债务人),只是当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债权人享有该车辆的优先受偿权。
但是生活中,大众对于车抵贷的业务模式更加熟知,普通个人车主对于融资租赁的了解几乎很少,因此也使得原车回租常常会被直接误认为是“车抵贷”。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车抵贷业务拉客,实际为回租业务这一行为,已被监管视为违规。例如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的通知就强调,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另外也有法院对此类行为作出非法认定。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根据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8月11日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车辆抵押型违法放贷行为的性质认定,因“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的出卖方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区别,体现出与抵押借款相类似的特征。尽管真实的“售后回租型”交易依法可以构成融资租赁,但在一些交易中,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为名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交易实质却不符合融资租赁的“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存在以售后回租形式规避法律政策的情形。
法院认为,相关公司实施的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向社会不特定群体放贷的非法金融活动。
建议从严监管
为何明令禁止但仍有违规行为屡屡发生?冰鉴科技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目前企业偏爱融资租赁而不是抵押贷款,主要原因是从贷后风险控制考虑,一旦客户违约,就涉及到车辆处理问题。抵押贷款模式下,车辆名义上属于客户,强制拖车可能被认定为涉黑。此时企业只能通过法院起诉,才可能追回损失,但是这个流程很长,及时拿到法院判决时,申请强制执行也比较困难。而融资租赁模式,汽车在企业名下,在客户逾期不支付代扣时,可以“名正言顺”拖车。因此,从贷后风险控制角度,融资租赁风险相对小一点。
盘和林则认为背后也有利益驱使,以低利率来诱导贷款人借贷,再用各种巧立名目来提高借贷成本,实现机构增收。与此同时,很多金融机构依然采取复杂的联合贷款模式,用各种嵌套工具来分割单笔借贷业务,这本身蕴含着巨大风险,建议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行为。
对于此类乱象,李亚进一步指出,对消费者来说,需要在合同签订前就提高风险意识,不要单纯片面听信广告宣传;在订立合同时,须仔细阅读车辆所有权归属、支出成本构成及违约责任等与合同性质、法律风险、自身权益维护密切相关的合同条款,辨别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还是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须具备证据保存意识,保存重要证据。
另对行业治理,李亚提到,一方面,消费者自身需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听信“天上掉馅饼”的广告宣传,尽可能从金融机构等正规渠道贷款;另一方面,建议国家进一步出台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加强处罚力度。
苏筱芮则称,此类行业现象跟融资租赁公司合规意识低下、违规成本低且难以形成震慑效果脱离不了干系。消费者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了解合同上的机构主体资质,对于要价跟市场价偏离过高的产品应保持警惕。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此类侵害金融消费者、扰乱行业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树立一批大案、要案以震慑市场。
北京商报记者刘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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