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惠民政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和推动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作用,现将孟连县年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年度最新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尚未出台,目前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仍按年贷款政策执行,如遇新的贷款政策出台,将按新贷款政策实施之日起执行。
一、贷款对象范围
(一)“贷免扶补”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基本一致。主要指以下10类人员: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刑满释放人员:⑤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⑦返乡创业农民工;⑧网络商户;⑨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依托平台就业购置生产经营必须工具的就业人员纳入扶持对象。在我市创业不受户口区域、行业限制。
(二)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类型
(一)“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1.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还款方式:分3次还款,即贷款合同签订第12个月偿
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答订第24个月偿还贷款本金的20%
贷款合同签订第36个月偿还贷款本金的70%:
4.贷款次数:对按时还清上次贷款本息、创业项目经营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贷款扶持,享
受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万元标准核定,最高
额度为万元。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还款方式:三年到期一次性还款;
4.贷款次数:对按时还清上次贷款本息,创业项目经营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贷款扶持、享受贷款贴息,但本人及配偶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5.担保方式:采用信用、联保、保证、抵押、质押或融资担保机构担保。
(三)小微企业贷款
1.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还款方式:两年到期一次性还款:
4.担保方式:抵押、质押担保;
5.贷款次数:对按时还清上次贷款本息、创业项目经营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贷款扶持,享受贷款贴息,但本人及配偶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
目前年相关贷款政策还未出台。在未收到新的文件之前,按原政策执行(自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如遇新的贷款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贷款对象范围和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诚实守信,申报前男性不超过57周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
(二)申请人须持有《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在普洱市境内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人及配偶只可其中一人申报,申报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四)以下人员不得申报:
1.年、年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人员且未还清贷款的;
2.已实现就业的财政供养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内编外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监督委员会成员)、国有企业职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除外);
3.已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4.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5.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6.涉黑涉恶涉乱人员。
(五)每位申请人只可申请一项贷款,严禁弄虚作假,重复申报。推行贷款承诺制,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其贷款资格,并收回贷款本金,追回财政贴息资金:
1.贷款未用于与创业经营、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而用于生活消费或其他投资;
2.获得贷款期间注销用于申请贷款的《营业执照》;
3.获得贷款期间通过单位录用(含招聘、招收)实现就业,自实现就业之日起30天内未到贷款承办单位、承贷银行办理提前还款的相关手续。
(六)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五、申报方式及办理机构
申报方式:申贷人就近就地选择到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各承办部门申报。
办理机构:县就业中心、县工商联、县总工会、县团县委、县妇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体育局。
六、申报联系方式
就业中心-
团县委-
县妇联-
市场监管局-
工商联-
教育局-
总工会-879
本次申报工作将按照申报提交的先后顺序进行,贷款名额有限,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积极申报,祝成功申贷!
孟连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年4月26日
来源
“孟连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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