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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集中宣判8起涉黑恶案42人被判刑

来源:抵押贷款 时间:2023/11/12
成立民间经济“执法队”,千里追踪讨债,非法收取被害人的车辆至少多辆,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超过条……今日上午,晋江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8起涉黑涉恶案件,李某芳等42名被告人被判刑。01典型案例民间经济“执法队”千里追踪讨债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芳伙同吴某利、吴某铭(均已判刑)或单独以晋江市某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名,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并于年10月开始,通过被告人陈某君经营的晋江市某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和三明某金融技术外包有限公司向汽车金融公司承揽业务,插手其他大型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充当“执法队”,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行收取他人车辆。该组织实行公司化运作,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人员众多,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芳为组织、领导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告人李某芳、蔡某群、陈某君等人向他人公司承揽催收业务,由被告人李某芳亲自组织或指挥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领、何某发等人,到福建省各地采用GPS跟踪、尾随撞击、拦截围堵、控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收取车主车辆。该组织自年3月以来非法收取被害人的车辆至少多辆,致部分被害人轻微伤,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至少条,不仅给被害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而且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创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通过长时间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收车活动,在福建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全国各地许多从事车辆按揭、抵押业务的公司纷纷慕名前往,寻求该组织出手解决债务纠纷。据悉,本案是泉州市第一起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进行审理并宣判的涉黑案件,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芳等16人分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贿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罚金三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其中被告人李某芳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02典型案例以车辆抵押为名搞“套路贷”9人获刑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岭在晋江市英林镇开设晋江市某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年10日将公司更名为晋江某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晖投资公司),后于年期间分别在晋江市安海镇、英林镇、石狮市灵秀镇开设分公司。年3月份,与被告人姚某坦、吴某善(另案处理)在石狮市灵秀镇某宇商贸中心二楼室,合伙设立石狮市某优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优源公司),8年,某优源公司变更经营地点并更名为某富金融。被告人王某岭以车辆抵押贷款为名,从事“套路贷”等犯罪活动,实施了非法拘禁、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以被告人王某岭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在实行押汽车钥匙不押车的抵押贷款过程中,以贷款手续简单、方便、快捷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诱骗被害人制订诸多免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不合法、不合理条款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格式合同材料,另要求被害人预先签订空白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车辆转(质)抵押协议书、车辆处置特别授委托权书等,签订完上述合同后即将合同文本没收,未将合同交给被害人。在发放贷款时,该犯罪集团成员又以需要扣除GPS安装费、手续费等虚高款项为由,未足额发放贷款。贷款后,该犯罪集团成员通过车载GPS对被害人抵押车辆进行监控,事后以被害人逾期还款、GPS信号出现异常、二次抵押等为借口,肆意认定被害人一方违约,便利用被害人留下的备用钥匙擅自将车开走。被害人发现车辆被开走后,即和某优源公司协商,该公司便单方肆意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害人还清所有本息并支付高额拖车费、违约金等虚高款项,并以将抵押车辆卖掉相威胁,甚至擅自卖掉车辆。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又实施盗窃、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行为。经审理,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岭等9人分别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03典型案例5名未成年人约架多次聚众斗殴作恶9年3月以来,被告人江某纠集被告人何某峰、吴某聪、袁某其、胡某和“常文”、“田川”、“周毛毛”(均另案处理)、黄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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