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创业促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和吸纳就业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开展年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贷款对象范围
(一)创业者个人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高校毕业生;③农村自主创业农民;④返乡创业农民工;⑤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劳动力);⑦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⑧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⑨网络商户;⑩刑满释放人员。
(二)小微企业
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贷款对象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男性18-57周岁,女性18-52周岁,不限户籍。
(二)申请人须在通海县境内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限行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除外)。
(三)申请人须持有《营业执照》,就业状况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残疾人证》等),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或《离婚证》)。
(四)申请人及配偶只可其中一人申报,申报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五)以下人员不得申报:①目前还处于创业担保贷款期内的人员;②已实现就业的财政供养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内编外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村委会和社区三委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除外);③已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④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⑤已注销《营业执照》、无经营场所、无创业实体的人员;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⑦涉黑涉恶涉乱人员。
(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须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七)对按时还清上次贷款本息、创业项目经营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申请人或小微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扶持、享受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三次。
(八)每位申请人或小微企业只可申报一项贷款,严禁弄虚作假、重复申报。推行贷款承诺制,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其贷款资格,并收回贷款本金、追回财政贴息资金:①贷款未用于与创业经营、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而用于生活消费或其他投资;②获得贷款期间注销用于申报贷款的《营业执照》;③获得贷款期间申领失业金、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④获得贷款期间通过单位录用(含招聘、招收)实现就业,自实现就业之日起30天内未到承办单位、承贷银行办理提前还款的相关手续。
三、贷款类别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
2.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两年;
3.还款方式:两年到期一次性还款;
4.担保方式: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四、贷款利息
自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市场报价利率)-BP(基点)以下部分,由贷款人和贷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如遇新政策出台,再按新政策执行。
五、申报时间
自年4月6日起至名额指标用满为止。
六、申报方式
由申请人和小微企业自主选择贷款类别和银行,持相关材料到银行网点进行申报,再由各承办单位审核。
七、总体流程
八、咨询方式
(一)各承办单位
(二)各乡镇(街道)社保、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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