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销王某欠李某的借款。
房屋交付承租人李某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
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年1月1日。
年5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获得该房屋,要求李某搬离房屋。
1、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据此可知,张某取得“不动产抵押权”。同时,在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租期一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据此可知,王某、李某之间的借款之债消灭。
2、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本案,房屋在年2月1日抵押给张某,又在年3月1日出租给李某,因此,属于“先抵押后租赁”,即“买卖破租赁”。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在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年1月1日,构成“恶意串通”。因此,二者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4、在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李某此时必须搬离(登记的抵押权成立在先)。同时,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据此可知,此时,李某可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3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抵押不破买卖的含义:
1.抵押权的行使: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处分抵押财产,以实现其债权。具体来说,这通常包括拍卖、变卖等方式。
2.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当债务人(甲)未能按期还款时,债权人(乙)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即被抵押的房屋)。一旦房屋被拍卖或变卖,所有权将转移给新的买受人,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将用于清偿甲所欠的债务,优先偿还前序次的抵押权人。
3、在抵押期间,甲作为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财产,比如转让或者出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抵押后出租”的情形下,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新的所有权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简而言之:-
一旦房屋被拍卖或变卖,房屋所有权转移,新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债权人通过拍卖或变卖房屋来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抵押权顺位靠前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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