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降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贯彻党中央和国家的决策部署,以住房为居住之所而非投机之器,引导商业和个人房贷双方有序调整和优化资产负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特向您发出以下通知:
根据住房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我行决定下调存量新建住宅企业抵押贷款的利率。下面是通知的具体内容:
一、存量新建住宅企业抵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在年8月31日之前发放的以及已签约但未执行的首套房的商业个人抵押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其他现有住房的商业个人抵押贷款。这是国内首个家居标准。借款人所在城市也符合条件。
二、自年9月25日起,已有首套商业个人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可以向其贷款金融机构申请调整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将发放新的贷款来替代现有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将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发放第一笔贷款的城市的第一栋房子的利率。新发放的贷款仅能用于偿还现有的首套房商业个人抵押贷款,并将继续纳入商业个人抵押贷款管理。
三、自年9月25日起,现有首套房商业个人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也可以向贷款金融机构申请调整合同中规定的利率水平。变更后的利率应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四、金融机构应全面、实质性地审查借款人申请的经营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贷款,清晰论证风险。任何中介机构不得协助借款人非法将现有商业个人抵押贷款替换为商业贷款或个人消费贷款,对实施上述行为的内部人员将予以严惩。
五、各金融机构应制定具体的业务规则,妥善组织实施,提高服务水平,及时响应借款人申请,尽可能便捷地提供服务,降低借款人和借款人运营成本,确保满足相关要求。本通知即刻生效。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管局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的法人金融机构,督促其切实落实,维护市场秩序。本通知自年9月25日起施行。如与之前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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