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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可以抵押贷款吗

来源:抵押贷款 时间:20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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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万家前言《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也就是说,农村耕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贷款。《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辽07民终号

裁判日期:.07.23

1.年3月25日,育苗公司(借款人)向A银行(贷款人)借款万元,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年3月25日至年3月24日,育苗公司于年3月30日提取借款万元。2.同日,汪某、唐某等4人分别与A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育苗公司与A银行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自愿将其名下的流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温室大棚))作为抵押物。3.借款到期后,育苗公司未足额还款,A银行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育苗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汪某、唐某等4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抵押物系耕地及地上温室大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应依法确认无效。故一审法院未支持A银行请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5.A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部分错误,但结果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删除了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也就是说,耕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上诉人A银行与被上诉人育苗公司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抵押物为农村流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温室大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故原审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诉人没有完成抵押登记,其对涉案抵押没有完成公示,故其诉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上诉人的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部分错误,但结果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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