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年4月12日第6版
年6月,我向某银行按揭贷款万元,用于购买一套商品房期房。《贷款合同》第20条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贷款半年后,该楼盘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楼盘全面停工,而我购买的商品房未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无法交付。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还要继续还贷款吗?读者韩女士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实习律师李密认为,韩女士不需要继续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购房者买房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购房合同》,双方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以及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开发商不能交房的原因是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停工,楼盘烂尾,因此,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者韩女士可以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既然韩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可以依法解除,那么,她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能否随之解除呢?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本案中,韩女士向银行贷款的目的就是购房,《购房合同》解除了,《贷款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贷款合同》自然可以随之解除。另外,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合同中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韩女士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第20条是银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韩女士的责任,故该条约定无效,对韩女士不具有拘束力,韩女士不需要继续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而是应该由开发商向银行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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